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當系所走上存續、退場的十字路口

◎台灣立報2010-11-25 【黃崇銘】

時序已入冬,各大學為因應民國101年系所評鑑而進行系所組織調整,業已如火如荼地展開,其程序約略是經由校務發展會議、校務會議等相關會議審議,完成校內程序後,即報教育部核定。目前,除由大學內學術單位自行提出組織重整外,有關系所整併原因,無非係在專任師資員額不足之壓力下,被迫重整。這樣的系所退場機制,是否符合學術研究、教學所需,抑或發展國際一流大學所必要,實不無疑問。

相關法律依據及疑義
現行有關大學系所專任師資員額要求,係依大學法第12條訂定之「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為據,於該標準附表四「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明文要求大學系所應符合「專任師資數」、「生師比值」等門檻。惟該基準於當前大學獨立所(未設系之研究所)之現場運作中,即產生若干疑義,試說明如下:

(一)專任教師人數似採高門檻式規定,而非滿足教學現場所需最低師資需求,實已造成相關獨立所無謂地面臨減招、停招或整併之擾。

(二)師資數提高固然得以充實獨立所教學、研究能量,然而不切實際的師資人數,不但造成專任教師開課不易(恐因選課學生不足而倒課),變向要求教師另覓開課機會(如到其他系所、通識中心開課),更有兼授非該教師專業課程之虞。此一現象,已使教學現場頗為困擾,亦妨礙了教學、研究的正常進行。

(三)在高門檻師資數的要求下,為滿足所有專任教師授課時數需求,反而限制課程多元開設的可能,致使學生學習權與受教育權之保障受到減損。

(四)師資質量基準雖已就部分類型與領域之研究所另作規定,惟就整體學術領域以觀,其規範仍非細緻。如若干部分特殊語文及人才培育系所,組織規模較小,師資來源亦有客觀環境之限制,齊一式的師資數設定,將勢必造成此些系所面臨整併之命運,致使學校犧牲辦學特色,中斷特殊人才之教學、培育工作(參:監察院針對「高等教育評鑑」調查報告)。

因不符師資基準所生之困擾
近年來,教育部委託高等教育評鑑中心進行大學系所評鑑,查部分「未通過」或「待觀察」之評鑑結果,多係因師資數不足所致。因此,如何滿足師資質量基準之要求,成為評鑑是否通過的關鍵。惟於如何滿足師資數或因不符師資數所生組織重整,即面臨了諸多困擾。

(一)許多大學系所為爭奪相當稀少的專任師資缺額,相互攻訐、各不相讓,實已在校園內引發諸多爭議,破壞大學原有的友善環境。而爭取失利之一方,被迫接受系所整併、裁撤,其結果是否符合學術發展所需,是否滿足國家社會之期盼,尚非無疑問。有關主管行政機關,未積極介入輔導,放任大學各自處理,即有可議之處。

(二)因師資數不符師資質量基準要求而被迫系所整併,其組織調整程序目前僅有教育部頒定「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可資依循。惟該要點僅要求系所調整「應依第二點所列規劃原則,考量專任師資聘任之來源及學生就業市場等各項因素,審慎規劃,經完成校內自訂之專業審核程序及行政程序後,再行向本部報核。」換言之,該要點採「空白授權」方式,由各大學院校自訂規則,並無具體要求該審核及行政程序應設計何種機制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諸如:在校內各級會議之內,應給與利害關係人(如:學生)參與之機會;或於會議之外,舉辦各種說明會、公聽會;抑或於校內程序之外,明令要求經過專家外審之機制等,以昭公信。

近年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動系所評鑑,已引起全國各校學術研究單位高度憂慮並造成諸多負面影響,對於辦學績效卓著,亦或具有相當學術價值之系所,僅因未符高門檻師資質量基準而遭整併、裁撤,等於扼殺國家未來的學術人才,同時致使許多獨具特色的大學系所,被迫喪失其特色。

儘管「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第一點早有明文「落實大學自主理念並維持大學教學品質」,但大學自主並非是那憲法賦予無可撼動的尚方寶劍,大學仍須與其他校園主體教師、學生及職工等溝通,作為制度性保障的大學自治亦不得反過頭來侵害具有基本權地位的教學、研究自由與學習自由。

在此不當的整併過程中,業已對校園氣氛造成難以抹滅之傷害,摧折師生追求高深學術研究之信心與勇氣。各校倉忙推動系所整併,其性質、特色皆有所不同之學術單位,為整併而整併之結果,並無法真正提升教學與學術研究質量,這猶如靠著作弊來滿足法令門檻。

最末,筆者謹以美國教育協會Peter Eckel於其所著《轉換歷程的困難決定》一書中,對學校行政主管所提出之建議,套用於本件之中,作為本文之結論,同時也是深切地期盼:

(一)關心成員需求。

(二)妥善應對裁併系所自引發有關設立目標及優先事項的根本質疑

(三)建立裁併系所令人信服的理由以取得支持及認同。

(四)為如何擇定裁併的系所,規劃良好的程序將減少錯誤或不公平決策的爭議。廣泛徵詢意見領袖及決策團體以避免代表性及決策權之爭議。

(五)為裁併系所此一項重要的策略性決定評估其利弊得失。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所學會前會長,台灣青年智庫法政中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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